全国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
教育指导委员会
秘书处[2006] 第6号
关于收取2006年全国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
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经费的通知
根据全国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参照有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经费收取标准,采纳部分MPA试点院校的建议,经全国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领导批准,决定2006年度的MPA工作经费为1.5万元。请各单位于2006年6月30日之前,将工作经费汇至全国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开户行:工商行紫竹院分理处
帐号:0200007609026400244
开户名:中国人民大学
项目:MPA工作经费
全国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
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200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