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6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录取工作的通知
学位办〔2006〕57号
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有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现将2006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录取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生录取工作
1、2006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录取工作,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录取分数线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划定。
2、认真做好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各招生单位不得录取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以及在2006年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中的各类违规人员。必要时,招生单位可委托有关权威部门对考生的学历、学位证书进行认证。考生需承诺学历、学位证书和考试身份的真实性,一经查实不属实,即取消学习资格。
3、认真做好考生的复试工作。招生单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研究、制定详细、具体的复试办法和复试标准,重点对考生的思想品德、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基本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查。在复试中,与复试考生有亲属关系的人员应予回避。有关复试办法和工作安排应提前在学校的网站予以公示。
4、各招生单位要根据考生的入学考试成绩(含复试)、工作业绩、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学位中心)提供的有关报考材料,全面考查,择优录取。
5、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录取限额严格按照《关于2006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6〕33号)执行,我办不再对各招生单位的录取限额进行调整。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除“限招”专业外,可在已下达的招生单位总招生限额内,允许生源较好的学科、专业按招生限额上浮5人、“思想政治教育(高校辅导员)”专业上浮10人。自行确定专业学位录取人数的招生单位,要根据本校师资、教学条件等实际培养能力和考生的考试情况,实事求是地确定本校的录取人数和录取标准,确保录取质量。
6、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不得进行校际间调剂录取;校内调剂原则上从严掌握,且仅限于相同一级学科下的不同二级学科之间。其入学资格考试(简称GCT)成绩当年一次有效,录取考生GCT成绩按总分排序。
7、有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为加强自律,确保质量而制定的有关复试、录取政策和建议分数线(需向我办提交书面报告),希望各单位遵守并执行。对于严格自律、在建议分数线以上录取的招生单位,排名靠后将不予通报、停招。
8、各招生单位须成立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院)长为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校的复试、录取标准和工作程序。要加强管理,树立品牌意识,保证录取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严禁录取工作出现不正之风。
二、报送录取情况
1、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考试录取信息单独报送,具体要求见全国工程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关于使用全国工程硕士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秘书处〔2006〕第47号)。
2、其它专业学位以及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录取数据库上报采用网上提交方式,不接收其它上报方式。网上提交的截止时间为
为保证录取工作的严肃性、高效性,请各招生单位务必将录取信息核实准确后按规定时间上报,逾期将关闭服务器,不再受理。
3、请于
三、质量监督措施
1、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和有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所属院校和专业学位类别,对复试、录取工作予以指导、检查和监督。
2、有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要对各招生单位的报考情况、录取情况、排序情况建立档案,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对于录取成绩偏低的院校和考生,要采取有效方式进行全过程质量跟踪和监督,适时检查培养工作。
3、录取工作结束后,我办将委托学位中心随机抽查部分考生的资格条件,检查各招生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对于资格审查不严、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招生单位,将采取通报或停止招生等处理。
4、我办将以适当方式公布各招生单位的录取情况并进行排序;根据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建议及排序情况,研究、制定下一年度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规模和政策。对于不能保证录取质量,录取工作中存在问题较多的院校,我办将视情况予以减少招生规模、通报批评、暂停招生、取消培养资格等处理。
附件:2006年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录取数据提交要求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抄送:教育部人事司、思想政治工作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附件: | |
1. | 2006年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录取数据提交要求.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