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国MPA指导委员会“秘书处[2007]第1号”通知内容的更正 

全国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

教育指导委员会

 

                                秘书处[2007]1

 


 


2006MPA招生工作指导补充意见

 

MPA培养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指示精神,以及各MPA培养单位要求,为进一步加强MPA招生自律、确保MPA教育质量,现就MPA考生志愿调剂工作规范如下:

1、各MPA培养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学位办“关于做好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录取工作”文件要求,做好校际之间MPA考生志愿调剂工作。

2、考生提出调剂申请,须在得到原报考院校的审批、同意后方可转出。未经原报考院校确认同意转出的考生,其他各院校不得接收。

3、考生在被原报考院校确认不予复试、录取情况下,限在考生报考院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院校之间进行,不允许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院校之间的调剂录取;原报考院校应予以办理相关调剂转出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或拒绝办理相关调剂、转出手续。

4、接收调剂考生的相关MPA院校,在调剂工作结束,将调剂考生名单汇总后,可向全国MPA秘书处提出申请,核实调剂考生联考成绩。

 

附件:

    1、《关于做好2006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录取工作的通知

2、《在职人员报考MPA志愿调剂申请表

 

 

 

全国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

     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2007111

 

 

 

 


报:MPA教育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高校学生司,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

送:全国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MPA各培养单位,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抄:MPA教育相关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