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
教育指导委员会
秘书处[2007]第1号
2006级MPA招生工作指导补充意见
各MPA培养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指示精神,以及各MPA培养单位要求,为进一步加强MPA招生自律、确保MPA教育质量,现就MPA考生志愿调剂工作规范如下:
1、各MPA培养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学位办“关于做好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录取工作”文件要求,做好校际之间MPA考生志愿调剂工作。
2、考生提出调剂申请,须在得到原报考院校的审批、同意后方可转出。未经原报考院校确认同意转出的考生,其他各院校不得接收。
3、考生在被原报考院校确认不予复试、录取情况下,限在考生报考院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院校之间进行,不允许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院校之间的调剂录取;原报考院校应予以办理相关调剂转出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或拒绝办理相关调剂、转出手续。
4、接收调剂考生的相关MPA院校,在调剂工作结束,将调剂考生名单汇总后,可向全国MPA秘书处提出申请,核实调剂考生联考成绩。
附件:
1、《关于做好2006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录取工作的通知》
2、《在职人员报考MPA志愿调剂申请表》
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报:MPA教育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高校学生司,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
送:全国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MPA各培养单位,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抄:MPA教育相关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