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MPA)
教育指导委员会文件
教指委[2011]1号
第三届全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MPA)
教育指导委员会教学合格评估工作规划
为规范和推动MPA教育发展,保证MPA培养质量,提高MPA的社会声誉,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本着以评促建的指导思想,依据《中国高校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教学合格评估方案》,本届MPA教指委将继续对MPA培养单位进行教学合格评估。
一、本届教指委计划分四次完成前四批尚未进行教学合格评估院校的评估工作,依次为:2011-2012学年度、2012-2013学年度、2013-2014学年度、2014-2015学年度。
二、2011-2012学年度具体教学合格评估时间安排
2011年11月—2012年2月 学校自评阶段
2012年3月 书面评审阶段
2012年4—5月 实地评审阶段
2012年6—8月 评估总结汇报阶段
三、后续年度教学合格评估时间安排
后续年度教学合格评估工作安排基本按照2011-2012年度的时间段考虑。具体时间安排提前另行通知。
四、教学合格评估院校分组:
2011-2012学年度的教学合格评估院校由第二批尚未进行教学合格评估的所有培养单位和部分第三批培养单位构成。
2012-2013学年度的教学合格评估院校由部分第三批MPA培养单位构成。
2013-2014学年度的教学合格评估院校由第三批尚未进行教学合格评估的所有培养单位和部分第四批培养单位构成。
2014-2015学年度的教学合格评估院校由第四批尚未进行教学合格评估的所有培养单位构成。
说明:被评估院校符合条件后可申请参加教学合格评估,由教指委根据被评估院校的具体条件和每批评估学校多少具体安排每个学校具体的被评估时间。
四、教学合格评估内容:
1、对被评院校上报的自评材料进行书面评审;
2、学校汇报MPA教学情况,专家提问和学校答辩;
3、考察教学设施;
4、查阅教学文件;
5、抽查学位论文;
6、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名单由评估组抽取);
7、现场听课(视教学情况安排而定);
8、专家组反馈评估意见。
五、教学合格评估总结
教学合格评估结束后,秘书处将各组上交的评估材料进行汇总并形成报告。评估报告上8月份的MPA教指委工作会议,通过后报教育部学位办。
报:MPA教育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办公室,国家公务员局
送:全国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MPA各
培养单位,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MPA秘书处办公室 2011年10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