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中国高校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教学合格评估(第二批院校)工作的通知
学位办〔2011〕73号
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了解有关单位开展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情况,促进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不断提高,经研究,决定对第二批尚未进行评估的10所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进行教学合格评估。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性质:教学合格评估。
二、评估对象:第二批尚未进行评估的10所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山西大学、南京农业大学、湘潭大学、中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四川大学、重庆大学、云南大学、新疆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三、评估范围:近三年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情况。
四、评估方案:《中国高校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教学合格评估方案》(详见附件)。
五、委托评估单位:全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六、评估时间:
1. 2011年12月―2012年1月,本次评估的培养单位对照《中国高校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教学合格评估方案》开展自评,按要求撰写自评报告并准备有关材料。
2. 2012年2月10日前,各培养单位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自评报告(1份),并将自评报告及有关材料以文字和电子文档方式报全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8份)。
3. 2012年3月―5月,专家组到校实地评估。
七、其它事宜:
1. 请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认真准确填写有关表格,如实反映实际情况,并积极配合、支持专家组实地评估工作。
2. 评估费用及具体事宜由全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另行通知。
附件:中国高校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教学合格评估方案
注:附件已挂在内网中,请登录内网浏览。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