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14〕4号)及《关于开展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7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就2014年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安排如下:
一、评估范围
2009至2011年获得授权的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不含2011至2012年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二、评估组织
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委托,由全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组织实施。
三、评估内容
专项评估主要是检查学位授权点研究生培养体系的完备性,包括师资队伍(队伍数量、结构和水平)、人才培养(招生选拔、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实践训练、学位授予)和质量保证(制度建设、过程管理、学风建设)等。
具体评估指标与内容详见附件2。
四、评估方式
专项评估采取通讯评议及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对确有必要进行实地考察的学位授权点,教指委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后实施。
五、评估程序及安排
1.学位授予单位按照本方案要求,做好评估准备,撰写评估材料。于2015年6月1日之前将《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自我总结报告》及有关材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上传至“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 (http://zlxxpt.chinadegrees.cn)向社会公开。同时将上述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教指委秘书处。
2.教指委于2015年6月1日至7月31日组织委员对评估材料进行评议。评议委员通过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网上评议平台,对参评单位报送的评估材料进行通讯评议。
网上评议的同时,社会各界可对公示材料的真实性等情况向教指委秘书处进行举报(提倡实名举报,秘书处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3.教指委于2015年8月20-21日召开初评会议,组织委员对评估材料进行评审,并报学位办后确定实地考察授权点。
4.教指委于2015年10月下旬组织委员进行实地考察。
5.教指委于2015年11月15日前召开终评会议,在充分交流通讯评审及实地考察意见的基础上,由参评委员对学位授权点独立提出评议意见,评议意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会议现场公开统计表决结果,并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第十条对学位授权点提出处理意见。结果认定的具体办法为:1/3(含1/3)至1/2(不含1/2)的参评委员认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1/2(含1/2)以上的参评委员认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不合格学位授权点;其它学位授权点属于合格学位授权点。
6.教指委于2015年11月30日前将评估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六、结果处理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结果,分别做出继续授权、限期整改、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开。
七、其它
1.确保评估取得实效。本次评估是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首次专项评估,对保证学位授权点和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各参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评估过程管理,明确评估是质量保证的手段,重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避免评估走过场、形式化,确保专项评估达到预期目标。
2.严格遵守评估纪律。学位授予单位和参评委员要严明评估纪律,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保证专项评估公平公正。对违反评估纪律和材料作假的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对于未按照指定时间上传评估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专项合格评估,按不合格认定。
3.联系方式:各参评单位可与教指委秘书处联系索取评估方案电子版,联系人:谢佳宏,电话:010-62516238,邮箱:mpa@mpa.org.cn,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中国人民大学求是楼222室。
专项评估工作方案详见附件:
2014年MPA专项评估工作方案(国务院学位办定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