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设置和学位的通知

关于调整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设置和学位的通知

 

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建议,经研究,现就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设置和学分调整方案通知如下:

一、核心课程(共26学分)

●社会主义建设理论与实践 2学分

●外国语 4学分

●公共管理 3学分

●公共政策分析 3学分

●政治学 3学分

●公共经济学 3学分

●行政法 3学分

●定量分析方法 3学分

●信息技术及应用 2学分

社会主义建设理论与实践、外国语为必修课;其余7门核心课程中,自选5门。核心课程须修满20学分。

二、专业方向必修课和选修课(20学分)

各培养单位根据专业方向和学校自身特色、优势,自行安排,总学分不少于20学分。

三、社会实践与研讨:2学分

请培养单位自2003年开始执行上述调整方案。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三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