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全国优秀公共管理硕士教师的通知
教指委【2015】4号
各培养单位:
为表彰和奖励在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以下简称MPA)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激励广大MPA教师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提高教学水平,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的要求,我委决定从即日起,启动评选全国优秀MPA教师的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国各培养单位的MPA专兼职一线教师。
二、评选标准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素质过硬,政治立场坚定;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高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3.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工作态度端正;
4.教学水平高、教学质量好、教学效果突出,学生评价高;
5.为所在培养单位的MPA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6.为促进地区或全国MPA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努力;
7. 担任MPA教学工作连续3年(含)以上。
三、评选程序
1.院校推荐
各培养单位根据上述评选条件,确定本单位的推荐人选(各单位推荐人选不超过1人,推荐人选要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3天)。
填写《全国优秀MPA教师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15年5月18日之前将《推荐表》扫描为PDF电子版(如有相关证明材料,需一并附上扫描电子版)报送秘书处工作邮箱mpa@mpa.org.cn,逾期则视为放弃推荐。
2.初评筛选
秘书处按照评选标准,对各院校推荐人员进行初次筛选,于2015年6月1日之前确定初评合格名单。
3.专家评选
我委组织委员对初评合格人员进行会议评选,于2015年6月10日之前拟定获奖人员名单。
4.公示
秘书处将拟定的获奖人员名单在我委工作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期为20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可实名向秘书处提供书面材料。经调查核实,如确实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情况,秘书处将取消其本次评优资格。
四、表彰奖励
我委将对获奖者授予“全国优秀MPA教师奖”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利用网站、培训活动等多种形式对获奖人员进行广泛宣传。同时,鼓励各培养单位自行制定相关奖励政策。
五、有关要求
1.各培养单位应根据评选日程安排,精心组织,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2.评选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坚持标准,宁缺毋滥。
3.各培养单位应做好宣传工作,鼓励和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提高教学水平,为不断提高MPA教育质量做出新的努力。
附件:《全国优秀MPA教师推荐表》
全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2015年4月17日
附件
全国优秀MPA教师推荐表 | |||||
姓名 | 所在单位 | 照片 | |||
教学课程 | 教学年限 |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职级 | 职 称 | ||||
文化程度 | 联系邮箱 | ||||
教育经历 | |||||
工作简历 | |||||
教学业绩 | |||||
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
签字(公章) 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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