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试行)
一、专业特色
1.专业特色。公共管理硕士(Master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缩写为MPA)专业学位是以公共管理及相近学科为基础的研究生教育项目,旨在为党政部门及非政府公共机构培养从事公共管理、公共事务和公共政策分析的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专门人才,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实践能力与素质培养。MPA教育要求学生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水平和专业能力,培育学生从事公共管理所必需的政治意识、公共精神和创新精神,养成其组织领导、政策分析和团队合作素质,训练其运用公共管理及相近学科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申请单位应结合自身学科和专业优势,根据地域特点和区域发展需求,明确在办学理念、培养模式、行业领域等方面的定位,突出办学特色。
二、师资队伍
2.人员规模。申请单位应具备数量充足的“双师型”(专任教师和行业导师)师资队伍。其中,专任教师不少于35人,行业导师不少于15人。行业导师是指培养院校选聘的,实质性地参与教学培养工作的,具有扎实理论功底、丰富实践经验的政府部门和其他公共机构的中高层领导干部。申请单位应根据《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对学分和课程的要求,制定授课计划。其中拟开设的各门核心课程应配备至少2名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同一名教师原则上不应作为不同核心课程的核心成员;授课计划中拟开设的各门专业方向课程应配备至少1名专任教师和1名行业导师。
3.人员结构。专任教师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其中具有公共管理及相近专业博士学位的教师不低于50%;具有实践经验(包括参与过实际部门工作或主持过相关横向研究项目)的比例不低于80%。在拟讲授核心课程的专任教师中,具有2次以上相近课程授课经验的教师所占比例不低于60%,教授所占比例不低于40%。专任教师队伍应具备较好的年龄梯度,其中30岁以下和60岁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均不得超过15%。每名专任教师近3年内应至少参加2次校外组织的公共管理教育相关的培训、专业研修、课程研讨、考察交流或出国进修等活动。
4.骨干教师。至少有5名骨干教师,“公共管理”和“公共政策分析”这两门核心课程的骨干教师均应不少于2名。每名骨干教师在公共管理及相近领域发表的高水平学术成果不少于2篇,主持的省部级及以上相关科研课题不少于2项,在本单位或其他单位的公共管理相近学科指导过2名以上硕士研究生,并至少在一个相关学术团体担任职务。
三、人才培养
5.课程与教学。申请单位在公共管理或应用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农林经济管理等相近一级学科具备以下条件:具有6年及以上研究生培养经验,硕士毕业生人数超过60人;或开展8年及以上本科教育工作,生源充足,毕业生人数超过200人。根据《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师资力量、学科特色等实际情况拟定科学合理的课程计划,提出一个以上特色专业方向建设计划。
6.培养质量。近5年,申请单位至少获得1项省部级及以上公共管理相关的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近5年,申请单位相近学科的本科毕业生和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选题与公共事务密切相关,一次性就业率较高,就业去向以公共部门为主,且得到用人单位的认可。
四、培养环境与条件
7.科研水平。近5年,专任教师年人均科研成果不少于1项,包括公开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案例等。近5年,申请单位须至少有1个教学案例进入中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教学案例中心案例库。
8.实践教学。具备开展案例教学的基础和经验,制定有激励师生编写案例的制度和政策。近5年,邀请公共部门领导干部进校就公共管理热点问题进行研讨交流、开设讲座的活动年均不少于2次。
9.支撑条件。申请单位能够整合相关教学资源,承诺全校有且只有一个实体性MPA办学机构。有校级文件保障办学资金投入,确保大部分学费都用于MPA培养。能够成立专门的MPA教学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行政管理人员,建立规范的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质量保证体系。能够满足MPA教学对教室和案例研讨室的较高标准需求。能够为MPA专业学位研究生提供与在校学术型研究生同等标准的政策支持和学习条件,包括硬件设施、教学投入、学习保障和后勤服务等。
五、其他要求
10. 其他要求。有充分证据表明本地区具有实现规模教育的MPA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