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全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MPA)教育指导委员会
工 作 简 报
(第6期)
签发人:董克用 签发时间:2011年11月24日 MPA教指委秘书处
关于落实成都工作会议任务的汇报
2011年8月25日,第三届全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MPA)教育指导委员会2011年度工作会议在四川成都召开。教指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教指委全体委员出席了工作会议。国务院学位办、国家公务员局、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等领导列席会议。
主任委员杨士秋、副主任委员纪宝成、副主任委员孙学玉、学位办副主任李军在工作会议上做了重要讲话。教指委秘书长董克用汇报了教指委工作规则、秘书处管理办法、本届教指委工作重点及本年度工作规划、第四届MPA优秀论文评选结果及修订评选办法等事宜。
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就关于MPA专业学位发展、制定MPA指导性培养方案、教学合格评估、师资培训、网站改版以及综合改革试点等问题进行了研讨,并对有关文件提出了修改和完善的意见与建议。
为了全面落实第三届全国MPA教指委成都工作会议工作精神,MPA教指委会后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关于MPA专业学位发展问题。教指委战略发展工作委员会根据委员们提出的意见,经过反复推敲与修改,现已完成设置高级公共管理硕士(EMPA)的初步意见稿,并报送有关领导部门征求意见及修改建议。中组部干教局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函询31个省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的意见。复函表示:赞成开设EMPA;希望对课程设置、培养方式等作进一步研究修订;慎重考虑学费标准。
二、拟定并下发《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下文简称《指导性培养方案》)与《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若干问题的说明》(下文简称《指导性培养方案若干问题的说明》)。今年上半年,全国MPA教指委分别召开了华东、京津、东北、武汉、成都等地区MPA培养院校调研座谈会。结合调研结果,MPA教指委招生培养工作委员会草拟了《指导性培养方案(草稿)》。后反复征求教指委委员和培养单位院长意见,经多次讨论修改后最终完成《指导性培养方案》与《指导性培养方案若干问题的说明》并上报国务院学位办。经国务院学位办同意,全国MPA教指委秘书处于2011年12月19日将以上两份文件下发至MPA各培养单位。要求各培养单位认真研究,结合实际情况,尽快修订本单位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并于2012年3月31日前报全国MPA教指委秘书处备案。
三、教学合格评估工作。为规范和推动MPA教育发展,保证MPA培养质量,提高MPA的社会声誉,根据国务院学位办的要求,依据《中国高校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教学合格评估方案》,全国MPA教指委将继续对MPA培养单位进行教学合格评估。并拟定了《第三届全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MPA)教育指导委员会教学合格评估工作规划》(下文简称《评估工作规划》)。上报国务院学位办,下发MPA各培养单位。国务院学位办于2011年11月28日下发了《关于开展中国高校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教学合格评估(第二批院校)工作的通知》。全国MPA教指委秘书处将根据通知内容,安排落实相关具体工作。
四、师资培训工作。为了落实第三届MPA教指委成都会议工作精神。第五届全国公共管理与政策研究方法暑期研讨班于2010年7月17日至7月23日在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隆重举行。来自全国53所高校的110位学员参加了此次研讨班。师资培训工作委员会正在积极安排2012年的培训内容。
五、网站改版工作。网站改版工作已基本完成,秘书处将根据教指委工作需要,不断完善有关栏目,建立信息报送机制。网站将作为教指委对外发布消息、各培养单位相互了解相关信息的重要平台。
六、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继2011年6月16日“全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研讨会”后,全国MPA教指委秘书处对七所综合改革试点院校(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东北大学、吉林大学、复旦大学、中山大学、郑州大学)上报的阶段性工作总结进行了汇总,并吸纳研讨会上的成果,形成了MPA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报告。该报告已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报:MPA教育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国家公务员局培训与监督司
送:全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MPA各培养院校,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抄:MPA教育相关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