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PA教学基本要求


全国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

教育指导委员会文件

 


 2002年秘书处1号



 


MPA教学基本要求

 

全国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为了规范MPA教育,保证MPA培养质量,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MPA专业学位特点,提出MPA教学基本要求,这些要求将作为今后MPA教学合格评估的参考指标。

一、教学设施的要求

1.案例教学室

具有不少于6间(1大、2中、3小——“大”指60座位以上,“中”指20—60座位,“小”指10—20座位)的较高标准专用案例教室和案例讨论室,有条件的试点院校应设立案例制作与实验室。

2.多媒体教学条件

50%以上的MPA核心课程有多媒体教学课件,并使用多媒体教学设施进行教学。

3.图书资料

有足够数量的MPA专业图书资料可供MPA学生使用,最好设立相应学科的图书分馆或资料室。

4.网络和计算机

为所有MPA学生提供使用校园网以及使用计算机的条件。

   5.以上四项要求如与其他学生共享,应保证MPA的使用时间。

二、师资队伍的要求

1.教师的数量

每个试点院校的MPA专职教师不少于20名,并有一定数量的兼职教师(特别是来自实际部门的资深公共管理者);所有MPA核心课程以及重要必修课程应配备2名或2名以上教师授课。

2.教师的结构

教师队伍应具有合理的学科知识结构,体现公共管理以及MPA的综合性、职业化特点;所有MPA专业课程的授课教师一般应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三年内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应占30%以上。

3.教师的教学经验

担任MPA核心课程和重要必修课程教学的教师一般应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其中教授占任课教师总数的40%以上。

4.教师的实践经验

MPA核心课程和重要必修课程的教师中,具有公共管理实践或公共管理的调研及咨询经验者的比例不低于50%。

5.师资培训

MPA核心课程教师平均每人每年参加1—2次以上进修、培训、学术研讨或校际课程研讨活动,每年定期组织MPA核心课程和重要必修课程的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

三、教学组织与管理的要求

1.教学管理机构与人员

必须成立专门的MPA教学管理机构(如MPA教育中心),配备专职的MPA教学秘书和案例制作与教学的技术人员,负责MPA学生的日常管理与服务。

2.教学服务与激励

为MPA教师的教学科研活动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用于计算机、教学软件、图书资料购买、复印等方面的开支。

3.教学管理制度及文件管理

建立比较完善的MPA教学管理制度(任课教师责任、学生考勤、考试、论文选题与指导、论文答辩、教学质量评估等方面的制度);学籍档案管理严格和规范,教学大纲、MPA学生的考勤表、成绩登记表、学籍总表、核心课程期末考卷和答卷、教学评价表等教学文件保存完好,管理有序。

四、教学过程与效果的要求

1.教学大纲(课程介绍)

MPA核心课和必修课应编写教学大纲或课程介绍,内容包括教学内容、教学要求、教学进度安排、教学参考文献(具体到每次课的教学内容安排、阅读文献或案例篇目的列出),大纲应及时发给学生。

2.案例教学

MPA教学应采取理论讲授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教学形式,适应案例教学的课程应尽量采用案例教学法;适应案例教学的核心课程教学中使用案例数(指正式发给学生的书面案例)不少于20个。

3.外语教学

鼓励教师用外语教学,至少有1门课程使用英文教材、英文教学,另有2门课程使用英文教材、中文教学。

4.专题讲座与教学实践

每年为MPA学生开设各种专题讲座、报告或组织MPA学生参加的各类实践活动不少于10次。

5.教学组织

   MPA全部课程施教达到学分与学时的必须要求,非全日制学生在本校研读时间不少于半年。

6.办学特色

   各试点院校应充分发挥自身的学科优势,至少开设三个以上的专业方向供学员选择,并办出特色,不断创新。

五、学位论文的要求

1.选题

学位论文的选题一般应是实践性较强的公共管理类题目,论文以专题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对策研究、政策评估、案例分析等为主要形式,也可以是学术论文。

2.论文导师

MPA论文指导采取导师组制,由专职教师与资深公共管理者共同组成导师组。

3.论文质量

论文格式规范、内容充实,理论联系实际,有一定的应用价值或学术水平。

 

 

 

 

 

二00二年九月二日

 

 

 



                                                                                            

报:MPA教育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顾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

送:全国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MPA各试点院校

抄:MPA教育委托单位,有关院校。

MPA秘书处办公室                              二OO二年九月二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