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全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于2015年3月2日启动了对2007年获得授权的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第四批MPA培养单位)以及武汉理工大学的教学合格评估工作。目前,评估工作已全部完成,经全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决定,将评估工作情况和结果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标
本次教学合格评估贯彻“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的工作方针,通过对有关MPA培养院校的教学合格评估,引导各院校夯实MPA办学基础,改善MPA教学条件,积极建设MPA师资队伍,改进和完善培养方案,使其既符合MPA教育的特点和规律,又能体现自身特色。同时,督促各院校积极改进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探索MPA教育改进和管理的新方法。
二、评估内容
本次教学合格评估主要是检查MPA学位授权点研究生培养体系的完备性,包括师资队伍(队伍数量、结构、水平)、人才培养(招生选拔、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实践训练、学位授予)和质量保证(制度建设、过程管理、学风建设)等。
三、评估程序
1.院校自评
2015年6月1日前,参评院校按照评估方案要求,组织自评,撰写材料,将《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教学合格评估自我总结报告》及有关材料上传至“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并向其他参评院校公开。
2.网络评议
2015年6月至7月,教指委组织委员通过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网上评议平台对各校的自评报告及有关材料进行了网络评议。
3.专家初评
2015年8月至2016年9月,教指委组织委员对网络评议结果进行了核对统计、综合排序及对比研讨,确定了初步的院校得分排序,并结合其他有关材料拟定了实地考察名单。
4.实地考察
2016年11月6日,教指委组织专家组到有关院校通过听取介绍、与教师代表座谈、与学生代表座谈、查阅文档资料、问询查证等工作环节对其MPA办学情况进行了实地考察。
5.专家终评
2016年11月7日至30日,教指委开展了终评工作,在充分交流网络评议、实地考察意见并对各校情况进行综合比较的基础上,确定了评估结果。
四、评估结果
经研究决定,参加本次教学合格评估的19个单位的评估结果全部为“合格”。
具体如下(以院校代码为序):
序号 | 代码 | 学位授权点 | 评估意见 |
1 | 10070 | 天津财经大学 | 合格 |
2 | 10135 | 内蒙古师范大学 | 合格 |
3 | 10165 | 辽宁师范大学 | 合格 |
4 | 10166 | 沈阳师范大学 | 合格 |
5 | 10212 | 黑龙江大学 | 合格 |
6 | 10217 | 哈尔滨工程大学 | 合格 |
7 | 10276 | 华东政法大学 | 合格 |
8 | 10288 | 南京理工大学 | 合格 |
9 | 10385 | 华侨大学 | 合格 |
10 | 10456 | 山东财经大学 | 合格 |
11 | 10491 |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 合格 |
12 | 10497 | 武汉理工大学 | 合格 |
13 | 10613 | 西南交通大学 | 合格 |
14 | 10614 | 电子科技大学 | 合格 |
15 | 10689 | 云南财经大学 | 合格 |
16 | 10710 | 长安大学 | 合格 |
17 | 10748 | 青海民族大学 | 合格 |
18 | 11415 |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 合格 |
19 | 11646 | 宁波大学 | 合格 |
总的来说,参加本次教学合格评估的MPA培养院校对评估工作都高度重视,自评报告实事求是,并通过自评进一步明确了办学目标和改进计划;参与评估的专家对工作认真负责,评分客观属实,在切实评估、认真分析的基础上,对经实地考察的院校提出了具体中肯的办学建议。
参加本次教学合格评估的MPA培养院校均对MPA教育提供了较充分的政策支持,经费安排较为合理,提供了较好的办学环境;大多数院校成立了专门的教学管理机构,基本具备完整有效的教学质量管理体系;同时,许多院校在教学方式、培养模式、与政府合作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部分院校已经基本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和办学理念,在用人单位和MPA考生中具有较好的口碑。
全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 教育指导委员会
201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