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取2013年全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MPA)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经费的通知

关于收取2013年全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MPA)

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经费的通知

秘书处[2013] 1

各MPA培养院校:

根据《全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MPA)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参照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经费标准,经全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领导批准,现开始收取2013年度MPA工作经费,每所培养院校为1.5万元, 请各院校于2013年6月30日前将工作经费汇至全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MPA)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紫竹院支行 

开户账号:0200 0076 0902 6400 244

开户名称:中国人民大学           

汇款项目:**大学2013年MPA工作经费

秘书处联系电话:010-62519150

汇款后请将发票快递的地址、单位、收件人及联络方式发邮件至mpa@mpa.org.cn,我处将按有关信息寄出发票。

 

全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MPA)

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二〇一三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