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取2015年全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
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经费的通知
教指委【2015】6号
有关MPA培养院校:
根据《全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参照其它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经费标准,经我委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向2013年以前获得MPA学位授予权的院校收取“2015年度工作经费”(2014年获得MPA学位授予权的第六批院校不需缴纳),标准为每所培养院校壹万伍仟元(1.5万元)。
请有关院校于2015年6月15日前将工作经费汇至我委秘书处挂靠单位中国人民大学。账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紫竹院支行
开户账号:0200 0076 0902 6400 244
开户名称:中国人民大学
汇款项目:**大学2015年MPA工作经费
我处将在收到经费后寄出收款凭证,请各单位汇款后将接收凭证的单位、地址、收件人及联系电话通过邮件发至我处工作邮箱mpa@mpa.org.cn。
联系人:刘桂梅,010-62516239。
全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2015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