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为适应不断发展的公共管理现代化、科学化、专业化的迫切需求,完善公共管理人才培养体系,创新公共管理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公共管理人才培养质量而设立的。

一、培养目标

培养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掌握系统的公共管理理论、知识和方法,具备从事公共管理与公共政策分析的能力,能够综合运用管理、政治、经济、法律、现代科技等方面知识和科学研究方法解决公共管理实际问题的德才兼备的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公共管理专门人才。

二、招生类型及报考资格

招生类型分为“全日制”和“在职攻读”两类,“全日制”学生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招收,“在职攻读”学生通过“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招收。

报考资格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当年有关文件为准。一般要求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和三年(含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历。

三、学习方式与年限

入学的学生可以选择“脱产”或“非脱产”方式进行学习。“脱产”学习指脱离工作岗位,全时在学校学习的学习方式。“非脱产”学习指不脱离工作岗位,利用业余时间到学校进行学习的学习方式。“非脱产”学习时间一般为周末及晚上,也可以是每学期集中安排的一段时间教学学习。

学习年限为24年。“脱产”学习年限一般为22.5年,“非脱产”学习年限一般为2.53年。

四、专业方向

目前设置三个专业方向,即行政管理、教育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今后将根据公共管理事业的发展以及对公共管理专业人才的需求情况对专业方向进行调整。

 

五、学分要求与课程设置

学生培养实行学分制,总学分不少于36学分。

课程设置分为核心课、专业方向必修课、选修课和社会实践四方面基本模块。其中,核心课不少于17学分,专业方向必修课不少于8学分,选修课不少于9学分,社会实践为2学分。课程学习中,每个学分学习时间不少于16课时。

    (一)核心课是学生必修课程。核心课由全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统一规定。全国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于201111月制定的《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列出“核心课程目录”共12门课(见下表)。其中,“社会主义建设理论与实践”和“外国语”为学位教育必设课程;“公共管理”和“公共政策分析”是本专业必设核心课程;其它课程由培养院校自行选择设置。

核心课程目录

序号

课程名称

课程类别

学分

1

社会主义建设理论与实践

学位教育必设

2

2

外国语

学位教育必设

2

3

公共管理

专业必设

3

4

公共政策分析

专业必设

2

5

政治学

选设

2

6

公共经济学

选设

3

7

宪法与行政法

选设

2

8

非营利组织管理

选设

2

9

公共伦理

选设

2

10

社会研究方法

选设

2

11

电子政务

选设

2

12

公文写作

选设

2

(二)专业方向必修课和选修课由华东师范大学根据本校办学特色和公共管理事业对于人才的培养需求自行设计和设置。

专业方向必修课包含三个系列。(1)专业方向必修课(6学分),包括组织行为学、管理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等课程;(2)人文社会科学精品讲座(2学分);(3)公共管理专家学者专题讲座(1学分)。

专业方向选修课根据不同方向开设(9学分)。

(三)社会实践时间为三个月。社会实践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社会实践结束后,学生须提交社会实践报告。社会实践报告的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六、师资队伍

师资队伍由主要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两部分组成。

专职教师是指本校编制内的全职教师,专职教师是各类课程教学的主体师资力量。担任核心课的教师应为专职教师,并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每门核心课程原则上配备至少2名教师,同一名教师原则上不应作为不同核心课程的核心成员。

兼职教师包括来自其它高校的专任教师和来自政府部门及其他公共机构的实践专家。兼职教师主要在专业方向课教学中发挥重要作用,参与专业方向学生培养的兼职教师原则上不少于专业方向师资队伍的三分之一。

七、教学形式

采用多元、互动的教学方式。综合运用讲授、研究、案例分析、体验、模拟等多种教学方法,把多种形式有机结合起来,着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八、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应体现专业学位的特点,选题紧密结合公共管理实践中的具体问题,特别鼓励学生选择与自己的工作领域和工作岗位相关的问题展开论文研究。学生应该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方法,展开调查研究与分析论述,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或改进管理的措施。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经过开题、写作、答辩等环节完成。其中,论文开题时间应至少在答辩前半年进行,论文正文字数应在2万字以上。有关学位论文的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九、学位授予

完成课程学习及社会实践环节,取得规定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授予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

十、办学环境

华东师范大学将为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提供与其它类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及在校学术型研究生同等标准的办学环境和学习条件,包括硬件设施、教学投入、学习保障、后勤服务等。同时,根据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特点,加强案例分析和研讨所需相关设施的建设。

十一、附则

本培养方案从20123月开始实施,即适用于2012年及以后入学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

 

 

 

华东师范大学

                           20122